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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第292号令,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主体为在海南省范围内,所有通过境内接入服务商接入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并可通过互联网访问的网站。


1.网站主办者主体资质证件电子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社团法人证书、身份证相关信息;
2.网站主体负责人证件电子件及相关信息;


5.如网站从事新闻、金融、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备案时限: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规定,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0898-668049520898-68588664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答:
(1)网站主办者主体资质证件电子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身份证等相关信息。


(5)如网站从事新闻、金融、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2)由网站主办者书面向备案地通信管理局提交注销申请。下载“海南省ICP用户注销(删除)备案申请表”,根据表格内步骤进行注销申请。

答:网站备案信息由三部分组成,主体信息、网站信息和接入信息。所谓空壳网站,是指网站备案信息中,至少有一个网站没有了网络接入服务企业信息。出现空壳网站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您原先的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将接入信息取消了,新的网络接入服务企业没有及时新增接入所致。处理办法如下:请及时与您的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取得联系,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

答:更换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先让新的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在系统中做新增接入,成功接入后,再让以前的网络接入服务企业取消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