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房产网上备案查询宿州市商品房网上备案查询


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证交易公正公平,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以及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宿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商品房入网销售信息申报表、商品房入网销售委托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宿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及宿州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入网手续,签订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未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提供的电子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签定合同条款。

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打印配有合同编号的一式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共同在打印的书面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至市房产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式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至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申报备案,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核校,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并在合同上加盖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用章。逾期未申报登记备案的,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自动撤销,并由“已签约”标识,恢复至“可售”标识。

第十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持已登记备案的一式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已办理注销或解除登记备案的,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及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恢复“可售”状态,同时作换手记载。

第十五条预售的商品房自交付使用或现售商品房自合同签订后90日内,购房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备案的购房人与权利申请人不一致的或者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备案的,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网上公示,并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网上销售人员或代理销售企业网上销售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网上房地产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在网上公布姓名和证号;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操作和使用网上备案系统。

第十八条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