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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须到省级建设行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管理规定PAGE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管理规定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管理规定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宣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探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拟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地区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拥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察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

Sheet1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基本信息表单位公章:年月日序号企业名称注册省份企业注册地址主项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安全生产许可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企业联系电话邮政在晋负责人在晋办公地址在晋公办电话备案日期备案文号注:此表用EXCEL格式、U盘拷贝,随其它材料一同报送。Sheet2Sheet3

入滇需合法性审查易制毒物品管控告知书现将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或入滇需合法性审查的全国列管的32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出口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毒的其他12种非列管化学品(详见背面)的管理规定告知与你,望严格遵照执行。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入滇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和进出口。
2、销售或运输目的地为云南(包括经云南出口至缅甸、老挝)的,在申请购买、运输上述化学品前,或者在下列制毒化学品或者设备运往云南前,将销售企业、购买企业、设计品种及数量、运输路线等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禁毒部门核查。未经核查运往云南等地的,将面临被劝返、扣押、收缴等风险。承运化学品时,要确认是否运往云南,是否通过公安禁毒部门核查,对疑似不经公安禁毒部门核查欲发往云南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得销售。
3、化学品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销售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4、在明知对方购买化学品用于非法用途时,禁止向其销售,并报公安机关。
5、不得出现迟报、瞒报、不报化学品销售记录的情况。
6、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情况。被告知单位(公章):告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公司管理告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关于单位: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公司服务与管理,增进外地入青建筑业公司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公司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公司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关于规定,现将关于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范《外地建筑业公司入青信用证》管理(一)办理条件外地入青建筑业公司申请办理《外地建筑业公司入青信用证》(如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按规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筹划生育管理等有关手续。
2、公司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建筑业公司,入青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3、在我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正式独立办公场合。施工总承包公司办公场合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专业承包公司办公场合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公司办公场合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办公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