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站软件侵权建站宝盒模板



一、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6000元;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

上诉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鄂01知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2年5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被上诉人光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平、朱猛参加诉讼。

米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光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米拓公司的“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5.3.19”(以下简称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并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2013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向米拓公司颁发“软著登字第055758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米拓公司系名称为“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v5.0”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2年9月13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登记号为2013SR051827。在米拓公司网站()上有涉案建站软件版本(发布日期:2017年9月25日)可供免费下载使用。该软件《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载明:用户可以在完全遵守最终用户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各类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授权使用费;用户无论以任何用途、程度、方式(修改或美化),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经商业授权许可,软件页面页脚处的版权标识“PoweredbyMetInfo”和米拓公司下属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米拓公司对于非法去除版权标识和链接的网站或用户有权启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和索赔。

光谷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光盘显示,按照视频中的方法,在安装时没有显示《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但经查验,相关文件安装包中的确有该协议。

光谷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网站修改情况说明》,称其网站最后一次改版时间大概为2017年,不排除建站时技术人员为学习和研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通过安装等方式试用过多个建站系统,最终于2018年正式购买“fastadmin”软件授权,于2020年知晓本案诉讼后,进行了清理,并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备份了当时的网站数据,涉及米拓公司的残留文件占总文件数量不足千分之
一,且删除后并不影响网站正常运行。

本案中,米拓公司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根据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可以初步确认米拓公司系“米拓企业建站系统V5.0”软件的著作权人。涉案建站软件版本系MetInfo5.0版本的升级,米拓公司提交了涉案建站软件的源代码以及首次发表的证据,故可以认定米拓公司系涉案建站软件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其有权对侵害其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鄂01知民初243号民事判决:
一、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6000元;
二、驳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米拓公司、光谷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被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应当适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3年第二次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光谷公司侵害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光谷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就涉案建站软件享有的署名权,但米拓公司在原审程序中主动放弃要求光谷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米拓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仿站的概念:仿站是针对目标网站进行仿制。仿站主要从页面风格和功能上进行仿制,我们通常所说的仿站是利用CMS(内容管理系统)做为网站的后台,而仿制的则是目标站的静态模板。仿制说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