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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常生活中,为能够访问一些境外网站,部分网民会选择通过购买“翻墙”软件进行访问,由此产生了开发、售卖“翻墙”软件的群体。殊不知,售卖该类“翻墙”软件的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刘某于年初在互联网上搭建一网站,自学开发“翻墙”软件技术。此后,刘某在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翻墙”软件通过网站对外出售,从中牟利。网民用户通过该网站购买刘某提供的“翻墙”软件,可实现境内电子产品绕开国家防火墙,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网站用户总数达1万余人。截至案发,被告人刘某通过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40万元。刘某于年8月被传唤至公安部门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并从中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因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40万元,没收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