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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备案,开发企业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或承租人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